經營潮牌服飾的業者黃克誠與顏伯修合作,以「翻玩」LV等名牌商標方式銷售自有品牌,顏男2021年被查獲送辦,仍涉嫌持續販售有爭議的商品,去年(2023年)和黃男被起訴涉犯《商標法》,黃男2人堅稱對名牌商標的「戲謔仿作」,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台北地院審結認定黃男2人「搭便車」牟利,判黃、顏各6月與5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克誠為堅仕德創意設計公司負責人,本案以LV、Gucci、Chanel等8家名牌的商標為藍本加以設計改作,例如點綴人形、玩偶等圖案,用於衣物、行李箱等商品,並出貨給米斯美客公司負責人顏伯修,以潮牌「MF BY G.C.D.C」之名,在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銷售。
「MF」以二次創作(Bootleg)、搞怪等惡趣味聞名,吸引不少潮牌粉絲,曾跟藝人羅志祥前女友周揚青合作推出聯名服飾。黃男2人改作名牌商標作法又稱為「翻玩」,源於國外街頭潮流文化,有時是向經典設計致敬,有時則帶有嘲諷惡搞的意味,曾帶動時尚潮流。
經營LV品牌的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認為遭侵權,在顏男的「MF旗艦店」與網路商城購買商品蒐證,和經營BURBERRY品牌的英商布拜里公司分別提告,主張黃男與顏男仿冒商標,並各自提出鑑定書佐證,同案另有5家名牌商跟進。
檢警2021年5月11日在黃男、顏男公司共同營業場所等處,合計查扣2543件仿冒品,送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比對,認定黃男2人改作名牌商標後的整體文字或構圖設計,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產品來自原廠,或原廠授權、加盟等相關來源,加上原廠也有同類商品,消費者確實可能產生混淆。
黃男2人不認罪,堅稱「MF」商品上的圖案屬於「二次創作」,和本件8家名牌的商標品牌無關,不用取得名牌授權,且他們對名牌商標的「戲謔仿作」(parody),具有明確的區隔性,不至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官審理認為,戲謔或玩笑和語言、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關,本國人未必理解外國人常見笑話有何幽默笑點,但商標會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服務來源,往往就在看到時「一瞬間立即反應」,所以判斷「戲謔仿作」的標準,應為消費者能否「立刻察覺」仿作的詼諧、諷刺或批判、調侃等娛樂性意味,清楚分辨和原作無任何關係。
法官指出,黃男2人本件商品沒有前述「戲謔仿作」特徵,也沒具備文化貢獻或社會價值而必須犧牲商標權保護的必要性,相反的,黃男2人利用本件8家名牌多年打造的知名商標「搭便車」,目的是讓自己的商品賣更好,卻漠視受害廠商投注心力建立的商品形象,更混淆消費者混淆、妨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聲譽。
法官據此依《商標法》侵害商標權等罪,判黃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顏男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LV本件為蒐證所花的4萬餘元購物支出,列為犯罪所得全額沒收,可上訴。
顏男先前於2020年底以每筒58.5元人民幣價格,向中國廠商訂製印有「翻玩」LV等商標的瑜珈墊240件,進口時被海關截獲送辦。顏男同樣抗辯「二次創作」不違法,聲稱買「MF」商品的消費者是認同自有品牌的幽默、獨特街頭精神,跟LV等品牌彰顯的奢華品味客群不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採信,依侵害商標權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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