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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翻玩」恶搞商标踼到铁板!惹怒LV判赔421万 侵权商品全销毁

标榜恶搞知名品牌商标「戏谑仿作」的潮牌商「翻玩创意」公司,在北市1家店面大量使用近似LV商标的图案宣传,2021年被LV公司报警搜索与提告求偿,翻玩公司抗辩消费者能清楚区分二次创作成品与正牌LV的差别,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认定翻玩意图搭LV商誉便车、足以混淆消费者,判翻玩与2名前任负责人禁止继续侵害商标权行为、须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421万余元,可上诉。
 
经营LV品牌的法商路易威登马尔悌耶公司主张,LV从2008年起连续被评选为世界前20大著名商标、商标价值高达470亿美元,但翻玩公司却从2020年1月8日起,在北市中山区经营复合式咖啡店内部大量使用近似LV商标图样装潢摆设,并于店面与脸书粉专贩卖模仿LV商标图样的商品。
 
路易威登公司主张翻玩公司使用「L」跟「V」2个英文字母迭加结构,重复排列LV已注册且消费者熟知的菱形、四叶与花朵图样,整体外观与颜色高度近似「LV」商标,并藉此当成营销要求,已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与服务来自LV原厂。
 
路易威登公司2021年9月报警搜索,在翻玩公司店面查扣约200件涉嫌仿冒商标商品,提告要求翻玩公司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继续将近似「LV」商标图案,用于和LV相同的时尚商品、包装,以及店内装潢、摆设、价目表、广告广告牌及招牌等物,也不得再陈列、贩卖等。
 
路易威登并要求翻玩公司销毁现有仿冒LV商标图案商品、移除粉专相关影片,另须赔偿新台币1000万元、将本案决登报1天。
 
翻玩公司辩称店内商品来自米斯美客公司的「MF BY GCDC」品牌,是以恶搞、嘲讽为核心的二次创作文化「Bootleg」,透过「戏谑改作」知名商标的翻玩手法,传达「不随波逐流、不追求奢华品牌」的叛逆与特立独行,活出自我精神意向。
 
「翻玩」(bootleg)源于国外街头潮流文化,是在原有的设计上,加上创意改造。翻玩公司主张消费者购买时,能清楚分辨店内有「LV」图样的商品跟LV原厂无关,不构成「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的侵权行为,自认不用下架与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翻玩公司本件即使以弯曲人体取代英文字母组成LV图样,整体构图仍高度近似LV商标,且使用的商品类别也跟LV同一或高度近似,例如服饰、包包与家具,而LV确为消费者熟知的著名商标,且多角化经营,翻玩公司本件作法足以使消费者误认。
 
法官指出,「戏谑仿作」虽有诙谐、讽刺或批判的娱乐性,仍须让消费者可明确区分二次创作成品与被恶搞商标的差别,若目的是依附著名商标促销本身商品,就不能用言论自由、艺术自由等借口免责,且翻玩本件没清楚标示自身品牌,显有混淆消费者与搭LV商誉便车意图,并非善意。
 
法官据此判准路易威登要求翻玩禁用、禁卖与销毁侵权商品、移除相关影片的主张,并考虑本案店面已于2022年9月停业,按照被查扣商品每件1000余元到4000余元售价,各乘以100倍到500倍计算,判翻玩公司与2名前任负责人因侵害商标权,须连带赔偿共421万余元,但不必将判决登报,可上诉。
 
米斯美客负责人颜伯修因「翻玩」LV等多家知名精品商标,被依《商标法》侵害商标权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定案,但因被查出涉继续卖侵权商品,与「翻玩创意」公司现任负责人、知名潮牌业者黄克诚,再被依《商标法》各判刑5月与6月,皆得易科罚金,上诉二审审理中。
 
 
(文章来源:2024-07-18 16:00 ETtoday新闻云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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