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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餐厅挂商标怀旧广告牌遭提告求偿165万元 法官判无罪免赔

詹男(37岁)帮助彭姓友人规划怀旧复古风餐厅,翻拍「台湾古董杂货珍藏图鉴」书内的「花王洗发乳」、「王子面」、「妇人良药中将汤」、「公用电话」等11张图片,重制输出图样贴在铁板上,并悬挂店内,遭胡姓作者提告违反著作权,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165万元,法官审理认为,这些图鉴只是呈现早期台湾古董杂货外观,并不具原创性,判处詹男无罪,也不用赔偿。
 
2年前彰化一名杨姓店长在鹿港镇开设怀旧杂货店,门口放置「维他露、黑松沙士、吉利果」等怀旧图样广告牌,却被曾委托拍摄这些图样成籍的胡姓作者看到,认为违反著作权法向杨提告求偿16万元,彰化地院法官认为摄影师翻拍原创力不足,主张权利的应是黑松、吉利果,怎么反倒是翻拍者主张著作权,因此判处杨男无罪。
 
同样的事件发生在彰化市,法官审理,认为胡男著作的「台湾古董杂货珍藏图鉴」内容,是搜藏日治时期及台湾早期农业时代的广告招牌或广告牌,加以拍照后附加文字解说而编列出版,其摄影内容是具有商标权的他人商标、商品、广告招牌等内容,在于呈现旧时代原物实际色彩、形状。
 
法官审理时认为,检方起诉的11件涉案广告牌中,均为他人之平面商标或产品照片,詹男仅单纯予以翻拍,并未有何其他字体、颜色方面之调整或改作而成为「衍生著作」。至于「公用电话」广告牌照片之内容,则为「公用电话」4国字、早期转盘电话图形、英文「PUBLIC TELEPHONE」及红色右向箭头符号,显然仅在指示公用电话所在位置,均欠缺原创性,难认属于著作权保护法保护的摄影著作。
 
法官审理时查出,「花王洗发粉」、「花王石碱」、「牛乳石碱」、「雪泡洗衣粉」、「アサヒ地下」、「仁丹银粒小粒」、「妇人良药中将汤」、「藤泽樟脑」、「王子面」、「森永」等广告牌照片,均为他人之平面商标或产品照片,为他人产品标章,或有商标权,或有商标权且至今仍然有效。而注册商标时,系以图形著作方式呈现,胡男也非商标权人或原著作人,亦未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仅是将上述商标或图形著作单纯以平面、非立体、无色彩层次之方式拍照,难认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也指出,纵使被告有复制胡男所著书中照片为铁制广告牌,但其著作内照片非属受著作权发保护的摄影著作,检方又无法举证被告有违反著作权犯行,因此判处无罪,驳回165万元求偿。
 
 
(文章来源:2022-07-01 ETtoday新闻云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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