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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星宇航空双胞案 商标权保护要超前部署

现代商业环境讲求品牌经营,文创产业也不例外;从企业到产品、服务名称,还有特别设计的logo 图形,往往成为品牌的象征。文创创业者设立公司时,亦可考虑同步将公司名称申请注册文字商标,这不但是企业建立品牌的手段之一,甚至连政府机关也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案例!
 
1、太空军商标权也被抢注?
美国前总统川普在2020 年5 月15 日主持了美国新成立的太空军军旗亮相仪式;以地球轨道、三角翼与北极星为元素的黑色军旗,未来将成为美军最新也是最先进军种的象征。这也是自川普总统2018 年6 月宣布组建太空军迄今,太空军成军最具体象征的展现。值此全球疫情方兴未艾,美中角力日益激烈之时,相关信息与事件发展自然也引发了众多报导。
 
有趣的是,国外媒体对于美国太空军的报导,除了分析新军种的军事与国际政治意涵外,还提到了「商标权」这个议题。甚至有媒体戏称,美国太空军其实已经发动了成军以来的第一场战争,但战场不在争夺太空的主导权,而是在争夺军种名称「太空军(Space Force)」的商标权!
 
原来就在同一年的5 月底,知名网络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首播了自制喜剧Space Force(中文译名为「太空部队」),内容就是以太空军为主题。而且,NETFLIX 为了该影集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布局,早在2019 年就已经在欧洲及其他国家将Space Force 注册商标权。即使是在台湾,Space Force 也已经在2020 年6 月10 日被申请注册为商标,而且指定使用的注册类别正是第9 类「从因特网下载之影片;可下载之图像文件案;从因特网下载之影像」。
 
对于注重军方名称与商标权相关权益,曾经注册过「北美防空司令部追踪圣诞老人」(NORAD Tracks Santa)这类商标权的美军来说,如果连在美国自己家里都让别人把军种名称注册走了,显然有违其既定政策。太空军的发言人向媒体证实,他们已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太空军商标,以确保太空军能拥有Space Force的商标权与其他相关物品的知识产权。
 
2、商标遭抢注可依《商标法》主张权益
由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是「先申请主义」,由最先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者取得商标权,因此明明是自己先开始使用商标,但注册比他人晚一步,因而痛失商标权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此即俗称的「抢注」。商标被抢注之人,在《商标法》上可以主张的权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张善意先使用而继续使用,另一种则是设法撤销他人抢注所得之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第36 条第1 项规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其中的第三款:「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此即「善意先使用」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自己使用商标的时间确实早于他人申请注册日,即使他人取得商标权,自己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但是,主张善意先使用商标所能确保的权益比较有限,除了只能在既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外,还有可能被商标权人要求增加区别标示。因此釜底抽薪之计,是设法撤销他人抢注的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30 条第1 项规定:「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
 
其中的第12 款:「十二、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有「先使用」的事实,且可以证明有「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的情形,就有机会以异议(任何人均得为之)或评定(限于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之程序请求撤销该项商标权注册。
 
3、预防抢注之道:超前部署预先申请注册
国内近年最有名的商标抢注事件,当属星宇航空的商标双胞案。星宇航空创办人张国炜在2016 年11 月间公开宣布即将筹设的航空公司取名为「星宇」,并经由媒体广泛报导。不料等到星宇航空2017 年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才发现「星宇」之名已经在2016 年12 月间被台中某旅行社申请注册,且指定注册的类别即为第39 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
 
星宇航空遂于2017 年9 月间提出异议,主张该件注册案违反《商标法》第30 条第1 项第十二款之规定,应予撤销。智慧财产局受理该件异议案后,于2019 年3 月间做成审定,该旅行社所注册之「星宇」商标应予撤销。智慧财产局做成该项决定主要的理由为:
 
(1) 星宇航空有先使用事实:
 
异议人早于系争注册第01858910 号「星宇」商标注册申请日(105 年12 月2 日)前,于105 年11 月30 日已对外证实筹组「星宇航空」,传达将成立「星宇航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之讯息,依媒体报导之相关内容数据,可知「星宇航空」予消费者之认知,不仅为航空公司名称,亦与异议人及其表彰之服务产生特定连结,指向异议人的航空服务品牌⋯⋯ 足堪认定于系争注册第01858910 号「星宇」商标注册申请日(105 年12 月2 日)前,异议人有先使用据争「星宇」商标于航空运输服务之事实。
 
(2) 旅行社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
 
「商标权人从事旅行社业务,与异议人所提供之航空运输服务具有密切关连性,更应可知悉据争商标先使用之情事。综上事证,应可认商标权人于系争商标105 年12 月2 日申请注册日前,不难因业务或同业等其他关系知悉据争商标存在及先使用之事实。」⋯⋯
 
「尤其申请日竟仅晚于据争商标于媒体105 年11 月30 日大量报导后2 天,实难诿为巧合,客观上难谓无意图仿袭而抢先申请注册之情事。」
 
其实要避免商标抢注,釜底抽薪之计还是应该在企业或品牌建立之初,即开始提早布局商标注册申请行动。用现在最流行的话来说,商标权的保护一定要「超前部署」,在企业或产品公开、使用商标之前,使用者就应该先提出注册申请。星宇航空如果在向媒体发布之前,就已经超前部署提前申请注册,事后也不必再花两年时间和大量资源才能夺回星宇商标。
 
因此,创业者若决定以公司名称作为品牌名称,确实有必要同步将公司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文章来源:2022-03-16 工商时报 书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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