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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出售专利权 收入七成列所得

近年我国不少人才出售专利权赚取收入,国税局15日表示,个人出售专利权所收取价金为财产交易收入,依出售价格减除必要成本后计为财产交易所得;但如果无法提出成本证明,可依总收入三成做为成本、剩下七成计为所得课税。
 
依财政部2005年函释规定,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技术取得收入,以实质获得价款减除技术成本费用,剩下则为财交所得,计入个人当年度综所税适用5%~45%税率。若无法提供费用证明,则依照价款30%计为成本。
 
另近年不少新创企业为出资者成立,再找技术与营销人才一同打拚,为留才揽才,往往会提供人才以技术入股,等于是人才以专门技术取得股票。
 
依产创条例第12-1条规定,技术入股比照员工奖酬股票,可采「取得时价」或「转让时价」二择一做为收入依据,但选定后不能更改,其成本标准也同样比照其函释规定,以取得或转让时价的30%计为成本。
 
至于时价认定,如果是已上市柜股票为当日收盘价;初次上市柜的股票则是看首次买卖日起五个交易日无升降幅度限制的期间;而兴柜股票为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若适逢无交易日,皆以后续第一个交易日价格为主。至于未上市柜、兴柜股价,则是按照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每股净值或以公司资产净值核算每股净值。
 
国税局也举例,A在2019年2月1日将专利权以800万元出售给已上市柜的B公司,并在2019年5月30日收取所有款项且办妥专利权让与登记,成本费用为240万元,剩下为财产交易所得560万元计入综所税课税。
 
但如果A是以专利权入股,取得B公司股票,A在取得股票时需选择依照取得或转让时价课税。若A选择依取得时价课税,则按照「B公司股票取得日的收盘价」乘以「A所获股份数」计为收入,若未检附成本证明,同样依三成收入计为成本,剩下七成为所得计入综所税。
 
(文章来源:2022-02-16 Yahoo!股市/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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