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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推动加入CPTPP 政院通过「著作权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为因应我国推动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并符合该协议相关规定,行政院会今(20)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为因应我国推动加入CPTPP、符合该协议相关规定,「著作权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均为台湾展现与国际接轨决心的配套措施,有助落实商标权人及消费者利益保护,并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障。请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经济部指出,该部前为配合我国推动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拟具「著作权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分别于105年8月11日及105年6月23日经行政院会讨论通过后送请立法院审议在案。惟未能于立法院第9届会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函送上述修正草案,并因应美国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导之CPTPP于107年12月生效,配合酌修草案相关文字。
 
两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将侵权情节重大之非法数字重制、散布及公开传输行为改列为非告诉乃论罪,并订有「非免费提供之著作」、「原样全部重制」、「造成权利人100万元以上损害」作为侵权情节重大之三要件。(修正条文第91条、第91条之1、第100条)
 
(二)因盗版光盘为前揭数字侵权所涵盖,现行法有关盗版光盘之相关规定已无需要,配合删除。(修正条文第98条、第98条之1)
 
(三)施行日期系因应我国加入CPTPP之时程,由本院定之。(修正条文第117条)
 
 
二、「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删除现行商标法民事责任规定中,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才会构成侵害的主观要件,回归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以故意或过失为主观归责条件。(修正条文第68条)
 
(二)增订仿冒商标或团体商标标签等行为之刑罚规定,对进口仿冒标签、包装等商标权准备及辅助侵权行为科以刑责,可提升商标权人商品销售与获利,强化商标权益之保护。(修正条文第95条)
 
(三)修正贩卖证明标章标签等行为,或者是贩卖及意图贩卖他人所为侵权商品等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才会构成侵害之规定,删除「明知」主观要件后,刑事部分回归以「故意」为处罚归责的要件,并包含间接故意行为,以符合社会正义及期待。(修正条文第96条及第97条)
 
 
(文章来源:2022-01-20 行政院/新闻传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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